消防類
內政部 112.08.24. 內授消字第1120825476號函
中央法規
- 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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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 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 塑膠地磚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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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應施檢驗塑膠地磚商品檢 驗業務,特訂定本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