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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消防類 內政部消防署 109.07.14. 消署預字第1091111585號
中央法規

  • 四、限期改善、舉發及裁處時應依違反事實及法規認定之,並注意下列程序之合法、完整: (一)限期改善案件應依裁處基準表所列期限,審酌個案給予適當改善期限,如一時無 法判定,得以書面(格式如附件一)通知該場所管理權人於七日內提出改善計畫 書(格式如附件二),處分機關應依改善計畫書內容,實際審核該場所改善期限 ,並以書面(格式如附件三)通知。 (二)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案件,應予以舉發(格式如附件四 、五),必要時得通知陳述意見(格式如附件六)。裁處時依違規情形,把握適 當、公平、效果三原則,依表一至表十之裁處基準表,慎選量罰。但於案情特殊 或違法情節重大時,得依個案為公平適當之裁處,不在此限。 (三)違反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十五條之一 ,經依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二條之一連續處罰,並予 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後,仍不改善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處新臺幣五 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但依個案情形不宜予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者, 不在此限。 (四)經連續處罰,並予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且處以怠金後,仍不改善而繼續營 業或使用者,並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三十二條規定斷絕 其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處以怠金或斷絕自來水、電力、其他能源前,應於處分書或其他書面載明不依限 履行時,將予以怠金或斷水、斷電等之意旨。

  • 第九條(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
    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 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 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 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前項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項目、方式、基準、期限、檢修結果報請備查期限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其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證書核(換 )發、有效期間、撤銷、廢止、執行業務之規範、消防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 業務相關文件之備置與保存年限、各類書表之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 第三十八條(罰則)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或檢修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依第九條第 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之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或為消防安 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 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違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業務 之規範、消防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相關文件之備置、保存年限、各類書 表陳報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許可。

  • 第五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如附表二。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 月底或五月底申報備查者,得延至同年六月底前或八月底前。


  • 四、檢修申報作業方式: 集合住宅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其系統性設備之設置含括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共 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其檢修申報方式以輔導其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採以整 棟共同申報為原則,如採個別申報方式者,建築物共用部分應一併申報。 (一)整棟建築物共同申報 1.申報人(管理權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2.申報檢附資料:參考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消防預 字第 09205001881號函頒「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製作暨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 填寫說明及範例」檢附相關書表,惟其檢修結果報告書應包含整棟大樓共有、共 用部分及區分所有部分之檢修結果。 (二)區分所有權人個別申報 1.申報人(管理權人):區分所有權人(各住戶)。 2.申報檢附資料:參考前揭填寫說明及範例,檢附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內之消 防安全設備檢查表、防護該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範圍之共用消防安全設備檢 查表相關書表。惟區分所有權人之一已就大樓共有及共用部分完成消防安全設備 檢修申報者,該共用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內已檢修部分,得免檢修,判定欄以「 /」註記,並於備註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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