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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主計類 行政院主計處 41.1.10.(41)臺處歲字第62號
中央法規
  • 第七十五條
    各機關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已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於總決算公布日後,應由 主辦會計人員移交所在機關管理檔案人員保管之。 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應即呈報該管上級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及所在機關 長官與該管主辦審計人員,分別轉呈各該管最上級機關,非經審計機關認為其對於良善管 理人應有之注意並無怠忽,且予解除責任者應付懲戒。 遇有前項情事,匿不呈報者,從重懲戒。 因第二項或第三項情事致公庫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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