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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主計類 行政院主計處 51.11.7.(51)臺處速 5字第137號
中央法規
  • 第七十八條
    各機關主辦會計事務之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 ,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 報告該管主辦審計人員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計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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