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主計類 行政院主計處 52.2.14.(52)臺財字第0932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六條
    會計制度之設計,應將所需要之會計報告決定後,據以訂定應設立之會計科目簿籍報表及 應有之會計憑證。 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機關或基金,其會計制度應為一致之規定,政府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 會計外,應採用權責發生制。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