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類
行政院主計處 61.10.28. (61)臺處孝 2字第6625號
中央法規
- 會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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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條(預算之保留)
各機關會計人員對於財物之訂購或款項之預付,經查核與預算所定用途及計畫進度相合者 ,應為預算之保留。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非 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