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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主計類 法務部 83.03.10. (83) 法律字第04929號
中央法規
  • 第二條(主權之歸屬)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 第一百五十八條(教育文化之目標)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 第五十六條(獎勵之事由)
    私立學校辦理完善,績效卓著,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得對學校法 人、校長或有關人員予以獎勵: 一、學校法人組織健全,並寬籌經費,對促進校務發展有重大貢獻。 二、學校法人對教師及職工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確立健全制度,並高 於一般標準,著有成績。 三、實施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教育活動,或於輔導、服務工作有特殊成績 。 四、培育人才或推廣學術研究,對國家社會有重大或特殊貢獻。 五、校務行政具有顯著績效。 六、教師及職員具有專業精神,久於其職,有卓越表現。 前項獎勵,除依法請頒勳章外,並得頒給獎匾、獎章、獎狀、獎詞、獎金或予以嘉獎等方 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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