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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主計類 行政院主計處 92.11.28. 處忠字第0920007310號
中央法規

  • 二、各基金管理機構應於收到立法院審查結果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依據 審查修正之項目內容及應行調整事項,整編法定預算,並將有關書表 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及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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