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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主計類 行政院主計處 94.02.05. 處實一字第0940000819號
中央法規
  • 第五條(各級行政區域之機關)
    省設省政府、省諮議會。 直轄市設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市)設縣(市)議會、縣(市)政府;鄉(鎮、市 )設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分別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直轄市、市之區設區公所。 村(里)設村(里)辦公處。

  • 第四十三條(決議事項無效之情形及處理)
    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 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縣(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 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牴觸者無效;議決委 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牴觸者無效。 前三項議決事項無效者,除總預算案應依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處理外,直轄市議會議決事項 由行政院予以函告;縣(市)議會議決事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鄉(鎮、市)民 代表會議決事項由縣政府予以函告。 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 請司法院解釋之。

  • 第四十六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交立法院審議)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 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 第七十九條(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之情形)
    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一、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四、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 第八十二條(追加預算程序之準用規定)
    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 第九十六條(地方政府預算程序)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非營業特種基金(以下 簡稱基金)因公派員出國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之。 前項基金,不包括國立專科以上學校校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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