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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主計類 行政院主計處 95.11.03. 處實一字第0950006510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六條(縣(市)議會之職權)
    縣(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縣(市)規章。 二、議決縣(市)預算。 三、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縣(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縣(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 第十七條(總預算之定義與彙編)
    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 還全部所編之預算,為總預算。 前項總預算歲入、歲出應以各單位預算之歲入、歲出總額及附屬單位預算歲入、歲出之應編 入部分,彙整編成之。 總預算、單位預算中,除屬於特種基金之預算外,均為普通基金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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