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主計類 行政院 96.06.15. 院授主忠七字第0960003464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七條之一
    地方政府應就其基準財政收入及其他經常性之收入,優先支應下列各項支 出: 一、地方政府編制內員額與經上級政府核定有案之人事費及相關費用。 二、一般經常性支出、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及依法律規定必須負擔之經費。 三、地方基本設施或小型建設經費。 四、其他屬地方政府應行辦理之地方性事務經費。 地方政府依前項規定辦理後,其收入不足支應支出時,應由其所獲分配之 統籌分配稅款予以優先挹注。

  • 第八十五條(營業基金預算之擬編方法)
    附屬單位預算中,營業基金預算之擬編,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並依照行政院核定之事業計畫總綱及預算編製辦法 ,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並分別指示所屬各事業擬訂業務計畫;根據業務計畫 ,擬編預算。 二、營業基金預算之主要內容如左: (一)營業收支之估計。 (二)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與其資金來源及其投資計畫之成本與效益分析。 (三)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 (四)資金之轉投資及其盈虧之估計。 (五)盈虧撥補之預計。 三、新創事業之預算,準用前款之規定。 四、國營事業辦理移轉、停業或撤銷時,其預算應就資產負債之清理及有關之收支編列之。 五、營業收支之估計,應各依其業務情形,訂定計算之標準;其應適用成本計算者,並應按 產品別附具成本計算方式、單位成本、耗用人工及材料之數量與有關資料,並將變動成 本與固定成本分析之。 六、盈餘分配及虧損填補之項目如左: (一)盈餘分配: 甲、填補歷年虧損。 乙、提列公積。 丙、分配股息紅利或繳庫盈餘。 丁、其他依法律應行分配之事項。 戊、未分配盈餘。 (二)虧損填補: 甲、撥用未分配盈餘。 乙、撥用公積。 丙、折減資本。 丁、出資填補。 七、有關投資事項,其完成期限超過一年度者,應列明計畫內容、投資總額、執行期間及各 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 國營事業辦理移轉、停業,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