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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主計類 行政院 106.11.06. 院授主預字第1060102579號函
中央法規

  • 二、本要點所稱出差,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首長核准出國執行下列任務之一: (一)應外國政府、民間團體或國際組織之正式邀請出國訪問。 (二)應外交需要從事有關訪問。 (三)代表政府出席國際會議或談判。 (四)因業務需要出國考察或視察。 (五)其他公務。


  • 四、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其內容如下: (一)交通費:出差人員搭乘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二)生活費:出差人員之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 (三)辦公費: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交際及雜費。 前項第二款所定零用費,包括市區火車票費、市區公共汽車票費、市區捷運車票費、個 人信用卡手續費、洗衣費、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禮品交際及雜費,包括禮品費、交際費、計程車費、租車費等費用。


  • 五、出差人員搭乘分有等級之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部長級人員、特使,得乘坐頭等座(艙)位。 (二)次長級人員、大使、駐外代表、公使、其他特任(派)人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 領有各該職等全額主管加給人員,得乘坐商務或相當之座(艙)位。但次長級人員 負有外交任務代表政府出訪或參加重要國際會議,得乘坐頭等座(艙)位。 (三)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艙)位。 前項第一款所列人員得指定隨行人員一人,乘坐相同等級之座(艙)位。


  • 十三、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黃皮書費、預防針費、結匯手續費及機 場服務費,均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覈實報支。


  • 十四、出差人員應辦理保險,並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其保險之項目及保額,由行 政院另定之。


  • 十五、出差行政費,包括在國外執行公務所必要之資料、報名、註冊、郵電、翻譯及運費等 費用。出差人員應於出國前,將預計支用之行政費,簽報該機關首長核准後,據以檢 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但在國外期間因應業務臨時需要,致超出原 核定項目或費用者,經敘明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得併同報支。


  • 十六、出差率團人員職務在司處長級以上者,得按下列數額檢附原始單據報支禮品交際及雜 費: (一)部長級人員:未達十五日者,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十五日以上者,以新臺幣十 五萬元為限。 (二)次長級人員:未達十五日者,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十五日以上者,以新臺幣九 萬元為限。 (三)司處長級人員(含簡任第十二職等、第十三職等首長、副首長及主管):未達十 五日者,以新臺幣四萬元為限;十五日以上者,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 前項團員總人數超過六人者,禮品交際及雜費除按前項規定數額報支外,第七人以上 得由率團人員按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加計,檢據報支。 次長級以上人員率團出差,執行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任務之一,且因連續訪問多 數國家,或任務特別重要,經專案報院級主管機關核准者,其禮品交際及雜費之報支 ,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司處長級以上人員率團出差,如有租車必要,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得檢附原始單據覈 實報支租車費,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 十七、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前點司處長級以上人員出差者,得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 元總額度內,檢附原始單據報支禮品交際及雜費。 前項出差人員,如有租車必要且提出租車費較出差行程所需長途大眾陸運工具票價節 省之證明文件者,得檢附原始單據覈實報支租車費,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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