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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主計類 行政院主計總處 106.08.04. 主人地字第1061001197號
中央法規
  • 第八條
    各級主計人員任現職未滿一年者,不得請求調職。但配合職期輪調或機關組織精簡、改制 、改隸、裁撤、整併、移撥改派之現職人員,不在此限。 前項任現職年資,指擔任同一主計機構現任職務之年資,並以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 個月計。其符合下列規定之年資得予合併計算: 一、於同一主計機構編制內,擔任與現職同陞遷序列且同為主管或同為非主管職務之年資 。 二、留職停薪前後任職同一主計機構同陞遷序列且同為主管或同為非主管職務之年資。 三、應公務人員考試筆試錄取分配占各主計機構編制內實缺實施實務訓練(學習、實習) 之年資,並符合第一款情形者。 第一項但書得不受任現職未滿一年不得請求調職規定限制之情形,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配合職期輪調遷調現職者,包括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之主辦人員屆期職 務遷調、配合該等人員輪動遷調及因主辦職務出缺配合職務遷調者。 二、配合機關組織精簡、改制、改隸、裁撤、整併、移撥改派之現職人員,依下列規定計 算其任現職年資: (一)改派前後年資得合併計算者: 1.僅機關名稱修正或改隸,而原職務改派相同或其他職務。 2.配合組織調整或改制,原任機關並未與其他機關整併成立新機關,而原職務改 派相同或其他職務。 (二)自改派之日重行起算其任現職年資者: 1.改派調陞其他職務(含同序列非主管職務調任為主管職務)。 2.配合組織調整或改制,移撥改派不同機關之職務。 3.配合組織調整或改制,原任機關與其他機關整併成立新機關,而重行改派。

  • 第二十五條
    各級主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予以調職: 一、受記過以上處分,不宜仍在原單位服務。 二、人地不宜,經查明有具體事實。 三、因業務上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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