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類
台灣省政府 65.07.30. 府建四字第56373號
中央法規
- 水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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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應經核准之水利事業)
變更水道或開鑿運河,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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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公告後,管制區內已核定或未核定之建設計畫,應即參照照本辦法之規定予以修正 或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