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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業類 經濟部 74.02.15. (74) 經水字第06590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三條
    共同提起訴願,未選定代表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限期通知其選定;逾期不選定者,得依 職權指定之。

  • 第九十六條(罰鍰之執行)
    本法所稱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之,並得於行政執行無效果時,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第九十八條(施行細則之訂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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