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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業類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 74.07.15. (74)建水字第141332號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本規則名詞涵義如左: 一、土石:指礦業法第二條所列各礦以外之土、砂、礫、石。 二、土石區:指依本規則許可採取土石之區域。 二、土石採取場:指採掘、儲運、碎解及洗、選土石作業之場所。 四、土石採取人:指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證者。 五、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指實際綜理土石採取場業務者。 六、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指主辦土石採取場技術、安全管理業務之技術人員。

  •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工廠,指凡有事業名稱、固定場所、利用人工或(及)機器以製造、加工或汽 車修理為業務者均屬之。 工廠所隸屬之事業主體為獨資、合夥或公司者,其資本額應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並以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資本額為準。

  • 第七十八條(保護水道應禁止事項)
    河川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塞河川水路。 二、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建造工廠或房屋。 五、棄置廢土或其他足以妨礙水流之物。 六、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七、其他妨礙河川防護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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