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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業類 經濟部 76.12.15. (76) 經水字第63622號
中央法規
  • 第六十條(鑿井圖表申請期限)
    為管理地下水開發,地下水鑿井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始得申請公 司或商業登記。 地下水鑿井業之許可、資格、條件及其分類、技術條件、施工、經營管理事項及其所屬技術 員、技工之資格、施工管理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地下水鑿井業管理 規則管理之。

  • 第三十六條
    水權期限如有延長之必要者,水權人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六十日內,申請展限登記;逾 期申請展限而於水權期限屆滿後繼續用水者,應依本法裁處。 水權人於前項規定期限內申請展限登記者,於其水權年限屆滿後主管機關准駁前,得依原水 權狀記載事項引取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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