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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業類 行政院 77.08.11. (77) 農林字第7135340號
中央法規
  • 第七十八條(保護水道應禁止事項)
    河川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塞河川水路。 二、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建造工廠或房屋。 五、棄置廢土或其他足以妨礙水流之物。 六、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七、其他妨礙河川防護之行為。

  • 第八十一條(圍墾禁止與例外)
    水道沙洲灘地,不得圍墾。但經主管機關報准上級主管機關認為無礙水流及洪水之停瀦者, 不在此限。

  • 第九十二條之一
    (刪除)

  • 第九十五條(作為與不作為義務之強制執行)
    違反本法或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發命令規定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者,主管機關得強制其履行義 務,或停止其依法應享權利之一部或全部,並得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第九條
    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由管理機關測定後報本部核定公告,並函送當地縣(市)管理機關 轉由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揭示並公開閱覽。 前項公告劃入河川區域內之公私有土地,管理機關得依水利法及本規則相關規定限制其使 用。

  • 第十七條
    穿越河川施設水管、油管、氣管、電纜及其他埋設物之頂高應低於該河川斷面最低點及計 畫河床高。

  • 第四十二條
    申請使用河川公地種植植物者,應以戶為單位,每戶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 前項申請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姓名、住址。 (二)申請面積及植物名稱。 (三)申請地點土地標示。 (四)附件名稱。 二、土地位置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籍比例相同。 三、戶籍謄本。 四、使用費繳納保證書。 第二項所附之土地位置實測圖應以透明紙繪製,測繪人應簽名蓋章,並載明身分證統一號 碼及詳細戶籍住址。 第一項許可期滿仍欲繼續使用,其種植植物仍符合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且該河川公地適 宜種植並依原範圍使用者,得於期滿前三個月內,持原許可證、戶籍謄本及使用費繳納保 證書,向管理機關申請延長使用,每次得延長三年,准予延長者,加蓋延長使用戳記。但 以二次為限,未在期限內申請者,不予受理。

  • 第九條
    商港區域內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除經航港局或指 定機關公告之區域外,應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准;未經核准擅自建造 、設置者,應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依法拆除。

  • 第四十三條(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為保障旅遊消費者權益,旅行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之: 一、保證金被法院扣押或執行者。 二、受停業處分或廢止旅行業執照者。 三、自行停業者。 四、解散者。 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者。 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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