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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業類 經濟部 79.11.24. 經工字第05864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條
    各種劑型成品農藥加工、分裝及農藥原體製造應有適當具量產規模之生產設備及生產管理 制度,並應視生產過程之實際需要設安全設施、監測控制記錄系統或有效緊急處理設備。 生產微生物製劑農藥之作業場所有擴散污染之虞者,應具備滅菌消毒設備及獨立空調系統 。

  • 第五條
    農藥工廠應具備檢驗室、品質管理所需之檢驗設備及制度,以管制其原料、半成品及成品 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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