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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業類 經濟部工業局 81.04.23. (81)工七字第023279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工廠,指凡有事業名稱、固定場所、利用人工或(及)機器以製造、加工或汽 車修理為業務者均屬之。 工廠所隸屬之事業主體為獨資、合夥或公司者,其資本額應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並以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資本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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