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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業類 經濟部 89.03.30. (89) 經水利字第89888190號
中央法規
  • 第七十八條(保護水道應禁止事項)
    河川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塞河川水路。 二、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建造工廠或房屋。 五、棄置廢土或其他足以妨礙水流之物。 六、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七、其他妨礙河川防護之行為。

  • 第八十二條(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土地之徵收、限制使用等相關規定)
    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得依法 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 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通盤檢討。但因 重大天然災害致水道遽烈變遷時,得適時修正變更。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公告之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施設防洪設施所需之用地,或依計 畫所為截彎取直或擴大通洪斷面辦理河道治理,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及既有堤防用地,應 視實際需要辦理徵收。 河川區域內依前項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計畫,而尚未辦理徵收前,得準用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 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 辦理容積移轉。 前項容積移轉之換算公式,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

  • 第八條
    河川區域土地之利害關係人得向管理機關申請閱覽、抄繪河川圖籍及申請複丈,並依規定 繳納規費。 前項規費徵收標準比照地政規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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