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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業類 經濟部水資源局 90.01.08. (90) 經水資一字第8900015871號
中央法規
  • 第九十二條(私開水道或私塞水道罪)
    未得主管機關許可,私開或私塞水道者,除通知限期回復或廢止外,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 下罰金;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 第九十五條(作為與不作為義務之強制執行)
    違反本法或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發命令規定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者,主管機關得強制其履行義 務,或停止其依法應享權利之一部或全部,並得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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