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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業類 經濟部 90.05.14. (90) 經水利字第09002604580號
中央法規
  • 第六十五條(土地之分區限制使用)
    主管機關為減輕洪水災害,得就水道洪水泛濫所及之土地,分區限制其使用。 前項土地限制使用之範圍及分區辦法,應由主管機關就洪水紀錄及預測之結果,分別劃訂, 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行之。

  • 第二條
    洪水平原管制之目的,在於排除泛區內之積水,劃定發展限制範圍,以減輕災害。其管制 程度分為一級管制區及二級管制區二等,管制範圍及位置根據實際地形勘測,水工試驗結 果及經濟部水利署一千二百分之一地籍圖標定之範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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