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類
經濟部水資源局 90.06.05. (90) 經水資一字第09000058050號
中央法規
- 水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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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