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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業類 經濟部水資源局 90.09.20. (90) 經水資三字第09222291770號
中央法規
  • 第三條(水利事業之定義)
    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溉、排 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

  • 第四十八條(水門啟用辦法之訂定公告)
    防水、引水、蓄水、洩水之建造物,如有水門者,其水門啟用之標準、時間及方法,應由興 辦水利事業人預為訂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之,主管機關認為有變更之必要時,得限 期令其變更之。

  • 第九條
    本法所稱農業用水,指農林漁牧業用水;工業用水,指供應工廠、礦場作業上之冷卻、消耗 及廢水處理等用水;水力用水,指水力發電等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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