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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業類 經濟部能源委員會 91.04.02. 能二字第09100036490號
中央法規
  • 第七條
    申請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核准: 一、申請書。 二、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申請設置用地屬都市計畫地區土地者,並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四、地籍圖謄本。 五、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其以公司法人申請設置者,並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 文件影本。 六、設置位置及附近狀況圖。 七、設置地點平面配置圖。 八、自用加儲油(氣)設施需求計畫書(含自用車輛數、需油(氣)量、加油(氣)設備 、儲油(氣)槽規格及相關設備、消防設備、操作人員訓練、安全管理措施等)。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申請案件,得邀集相關權責單位現場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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