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類
經濟部能源委員會 93.02.17. 能二字第09300021700號
中央法規
- 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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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申請變更設置中加油(氣)站或漁船加油站營業主體、負責人或站名者,每件應繳納審查 費二千元。 申請變更設置中或經營中加油(氣)站或漁船加油站之平面配置、營運設施或兼營項目, 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