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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業類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 96.07.19. 水北石字第09610002750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一條(臨時使用權之核准取得)
    主管機關根據水文測驗,認為該管區域內某水源之水量,在一定時期內,除供給各水權人之 水權標的需要外,尚有剩餘時,得准其他人民在此定期內,取得臨時使用權,如水源水量忽 感不足,臨時使用權得予停止。

  • 第五十四條之一(水庫蓄水範圍之注意事項)
    為維護水庫安全,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於水庫蓄水範圍內施設建造物,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主管機關得委託水庫管理機關(構)辦理。

  • 第九十一條之二(罰則)
    依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第七十八條之 一或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申請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核准或許可: 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六章有關禁止或應行辦理事項 、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八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規定者。 二、興辦灌溉事業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二或第六十三條之三之規定,或有關灌溉事業之興辦、 設施之變更、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六十三條之四所定之管理辦法者 。 三、海堤區域內,有關使用管理、防洪搶險、海堤安全之檢查與養護或其他應遵行事項,有 違反依第六十三條之六所定之管理辦法者。 四、堰壩及水庫蓄水範圍內,有關使用管理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五十四條之二所定 之辦法者。 五、河川整治之規劃與施設、河防安全檢查與養護、河川防洪與搶險、河川區域之使用管理 或其他應遵行事項,違反依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一項所定之河川管理辦法者。 六、排水設施管理之維護管理、防洪搶險、安全檢查、設施範圍之使用管理或其他應遵行事 項,違反依第七十八條之四所定之管理辦法者。 七、自取得許可之日起,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逾六個月未使用。 八、經催繳未在通知期限內繳清使用費者。 九、轉讓他人使用或未依許可使用內容或其範圍使用者。 十、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管理不當,致他人於其使用範圍,有違反許可使用內容或其範圍使用 者。 十一、許可使用後,喪失申請資格者。 十二、為水利設施整治、管理、公共使用或其他防救緊急危險之必要者。 依法撤銷許可者或依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廢止許可者,使用人於一年內不得再申請使 用。

  • 第九十三條之三(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 動項目或行為者。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種植、採伐植物、飼養牲畜或養殖水產物。 三、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有其他妨礙灌溉設施安全之行為者。 四、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其他妨礙堤防排水或安全之行為者。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六款規定,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六、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款規定,未經許可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 用行為者。

  • 第十四條
    申請行駛船筏、浮具應提送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其申請書應載明船筏、浮具之種類 、數量、馬力及行駛之速度。 前項申請案件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船筏、浮具證明文件前,得先行核發附停止條件 之許可處分,其未於規定期限內取得證明者,該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第十六條
    申請水域、水面使用應提送申請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水域、水面使用之活動項目。 二、使用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標示相關設施位置。 三、安全措施。 四、水污染防治措施。

  • 第二十一條
    蓄水範圍內許可使用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許可,並不予任何補償: 一、自取得許可之日起,逾六個月未使用者。但經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許可使用費經催繳,未在通知期限內繳清使用費者。 三、轉讓他人使用或未依許可內容或範圍使用者。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管理不當,致他人於其使用範圍有違反許可使用者。 五、經許可使用後,申請資格喪失者。 六、使用不當致影響水庫營運或安全,經勸導或取締無效者。 七、為蓄水範圍設施整治、管理、公共使用或其他防救緊急危險之必要者。 八、該許可使用範圍劃出蓄水範圍者。 九、其他有違反水利法、妨礙水庫水質或蓄水範圍治理計畫之使用者。 除前項第七款及第八款外,經廢止許可者,應依法予以處分並追繳應繳之使用費,且一年內 不得再申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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