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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業類 經濟部 102.03.15. 經授務字第10220106430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三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 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案時,應會同水利、漁業、水土保持、 交通、環境保護、土地使用、管理及其他相關機關實地勘查,經依法審核認無違反主管法 令情事者,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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