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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業類 經濟部 103.09.30. 經授務字第10320111980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土石採取計畫書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計畫。 二、水土保持及環境維護措施。 三、土石採罄或無繼續經營意願之整復維護措施。 四、運輸計畫。 五、公共設施維護計畫。 六、土石採取計畫圖。 七、土石採取區實測平面圖。 八、土石採取區位置交通圖。 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記載事項或文件。

  • 第六十三條之五(海堤區域內禁止行為)
    海堤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損或變更海堤。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採取或堆置土石。 五、飼養牲畜或採伐植物。 六、其他妨礙堤防排水或安全之行為。 海堤區域內養殖、種植植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非經許可不得為之 。

  • 第五條
    中央管理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海堤類別分類及其變更。 二、一般性海堤之下列事項: (一)海堤之規劃、設計及整建。 (二)海堤區域之劃定及變更。 (三)海堤之檢查、維護及養護。 (四)海堤申請使用之許可事項及堤身所在土地之管理。 (五)海堤之巡防及違法案件之取締與處分事項。 前項第一款海堤之類別變更事項,應考量海堤保護標的、海堤結構安全、海堤土地權屬及 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勘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第一項各款如有涉及其他機關權責者,應由中央管理機關會商該機關辦理。

  •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其行政轄區內一般性海堤之下列事項: 一、海堤區域內除海堤以外之巡防及違法案件之取締與處分事項。 二、海堤區域內除海堤以外之申請使用之許可事項。 三、防汛搶險。 四、海堤區域內除海堤以外之土地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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