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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業類 經濟部 107.03.15. 經工字第10704601530號公告
中央法規
  • 第四條(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國專業人才:指得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前款外國專業人才中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 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者。 三、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為我國所需之高級 專業人才。 四、專業工作:指下列工作: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工作。 (二)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依補習及進修教育 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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