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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工業類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09.09.10. 經標五字第10950014940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規費如下: 一、檢驗費。 二、審查費。 三、評鑑費。 四、登記費。 五、證照費。 六、臨場費。 七、試驗費。 八、服務費。 前項各款檢驗規費以新臺幣元計收,尾數未滿一元者,不予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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