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類
行政院 50.06.06. (50) 臺內字第3377號
中央法規
- 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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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市、縣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 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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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全國共同遵守之標準,應由中央標準局依照標準制定程序制定,呈請經濟部核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