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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地政類 內政部 71.11.29. 台內地字第123489號
中央法規
  • 第七條
    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適用林業 用地之管制。

  • 第十四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編定各種使用 地與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檢討之作業方式及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前項使用分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使用分區之更正。 二、為加強資源保育辦理使用分區之劃定或檢討變更。 三、面積未達一公頃使用分區之劃定。

  • 第六條
    高爾夫球場之面積標準如左: 一、球場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公頃。 二、球場球洞數為十八洞者,其球場總面積不得少於五十公頃。 三、球場球洞數超過十八洞者,就超過部分,每增加一洞,其球場總面積最少應增加三公 頃。 高爾夫球場總面積,以不超過一百二十公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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