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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地政類 內政部 107.06.08. 台內地字第107130359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六條
    登記申請書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由代理人申請者,代理人並應於登記申請書或委託書內簽名或蓋章;有複代理人者,亦同。

  • 第三條(使用文字之原則)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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