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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地政類 內政部 107.06.08. 台內地字第號1070426621函
中央法規
  • 第八條(遺產贈與稅之保全)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 與移轉登記。但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於事前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 經稽徵機關核發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不在此限 。 遺產中之不動產,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法院應通知該管稽徵機關,迅依法定程序核定其 稅額,並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第四十一條之一(同意移轉證明書)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時,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 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登記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 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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