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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地政類 內政部77.2.25.台內地第57549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十二條(被徵收或重劃土地增值稅之減徵)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 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 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者,準用第一項 之規定。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 第四條(直轄市機關主管事項)
    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直轄市內自來水事業法規之訂定事項。 二、有關直轄市內自來水事業計畫之訂定及實施事項。 三、有關直轄市公營自來水事業之經營管理事項。 四、有關直轄市內公營、民營自來水事業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五、有關供水區域之核定事項。 六、其他有關直轄市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自來水事業事項。

  • 第七條(以公營為原則)
    自來水事業為公用事業,以公營為原則,並得准許民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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