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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地政類 內政部 108.04.25. 台內地字第108027223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四條之一
    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及內容如下: 一、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二、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 號,不在此限。 三、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前項第二款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但為權利人之管理人及非自 然人,不適用之。 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資料;任何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二款 資料;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一 項第三款資料。 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之申請提供,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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