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地政類 內政部 108.11.06. 台內地字第108014432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百三十三條
    信託內容有變更,而不涉及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委託人應會同受託人檢附變更後之信託內 容變更文件,以登記申請書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登記機關於受理前項申請後,應依信託內容變更文件,將收件號、異動內容及異動年月日於 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並將登記申請書件複印併入信託專簿。

  •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 、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遺產之公同共有)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