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地政類 內政部 110.06.10. 台內地字第11002630481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四條之一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 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 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 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前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 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一項、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 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交易當事人或不動 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疑有 不實之申報登錄價格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取閱價格資訊 有關文件。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 第一項、第二項受理及第六項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以區段化、 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第三項規定 重新提供查詢。

  • 第二十九條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價 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 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 備查,或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或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 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 金或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六、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租金、價格及面 積以外資訊不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 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七、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 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許可。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處罰鍰者,主管機關並應令其限 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金融機構、交易當事人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 絕查核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 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