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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地政類 內政部 88.03.29. (88) 台內地字第8803858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五條
    基本控制測量之精度規範,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加密控制測量之精度規範,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 第二百零五條
    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各依其規定辦理: 一、因承租土地經界不明者,由承租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二、因宗地之部分擬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者,由擬設定各該權利人會 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三、地上權之分割者,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四、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或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因時效完成所為之登記 請求者,由權利人申請。 五、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由權利人申請。 六、共有土地之協議分割、合併者,由共有人全體申請。但合併或標示分割,得由共有人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 七、因建造行為需要鑑界者,得由建造執照起造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八、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因土地浮覆回復原狀時,復權範圍僅為已登記公有土地 之部分,需辦理分割者,由復權請求權人會同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申請。 九、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調處結果確定者,由權 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 十、依法令規定得由地政機關逕為測量者。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為之。

  • 第十九條(他人土地之利用與補償)
    大眾捷運系統因工程上之必要,得穿越公、私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上空或地下,或得 將管、線附掛於沿線之建物上。但應擇其對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 人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相當之補償。 前項須穿越私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上空或地下之情形,主管機關得就其需用之空間範 圍,在施工前,於土地登記簿註記,或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設定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 用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取得地上權。 前二項私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因大眾捷運系統之穿越,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及 其土地改良物所有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徵收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主 管機關不得拒絕。私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所有人原依前二項規定取得之對價,應在徵收 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內扣除之。 第一項穿越之土地為建築基地之全部或一部時,該建築基地得以增加新建樓地板面積方式 補償之。 前四項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上空或地下使用之程序、使用範圍、地籍逕為分割及設定地上 權、徵收、註記、補償、登記、增加新建樓地板面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 內政部定之。 主管機關依第三項規定徵收取得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其處分、設定負擔、租賃或收益 ,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有關規定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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