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類
內政部 91.08.15. 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236–4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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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職權命令)
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 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 逾期失效。
- 中央法規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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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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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