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地政類 內政部地政司 94.05.09. 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509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九十七條
    申請土地權利移轉登記時,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三項、第五項、土地法第三十 四條之一第四項、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 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者,應附具出賣人之切結書,或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優 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依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九百十九條、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耕地三 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或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放棄或視為放棄其 優先購買權者,申請人應檢附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或出賣人已通知優 先購買權人之證件並切結優先購買權人接到出賣通知後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如有不實,願 負法律責任字樣。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之登記,於登記完畢前,優先購買權人以書面提出異議並能證明確於期限 內表示願以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或出賣人未依通知或公告之條件出賣者,登記機關應駁回其登 記之申請。

  • 第二十八條(管理不當之處置)
    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因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者,主管 機關得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逕為管理維護、 修復,並徵收代履行所需費用,或強制徵收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

  • 第三十一條(開放參觀)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 。 依前項規定開放參觀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得酌收費用;其費額,由 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公有者,並應依規費法相關規定程序辦 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