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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地政類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5.03.10. 文中二字第0951103362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三十四條(行政程序之開始)
    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 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 第十四條(定期普查及接受提報)
    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價值 者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 依前項由個人、團體提報者,主管機關應於六個月內辦理審議。 經第一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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