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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地政類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5.06.23. 文中行字第0951109971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五條(聚落建築群之保存原則、修復之程序及再利用)
    聚落建築群應保存原有建築式樣、風格或景觀,如因故毀損,而主要紋理及建築構造仍存在 者,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依照原式樣、風格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在 地之居民或團體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輔助之。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理事項、方式、程序、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二條(限制性招標)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 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 應廠商採購者。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 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 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 、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 、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 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 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 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 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

  • 第六條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之勞務採購,其屬下列特殊技術之單項修復者,得遴 選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辦理: 一、鑲嵌玻璃、彩繪、壁畫、剪黏、交趾陶、泥塑、鑿花。 二、大木、小木、細木、泥作。 三、原住民石板屋、日式建築瓦作。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技術。 前項修復應優先聘請已指定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辦理。

  • 第七條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人員資格,除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 辦法、營造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之特定資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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