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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地政類 內政部 100.02.15. 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041451號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

  • 第一百零三條(代理行為之要件及效力)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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