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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地政類 內政部 102.12.25. 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41252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七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行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 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 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 第三十一條(禁止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
    信託業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

  • 第五十四條(罰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四、信託業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關於準用銀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第十八條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 九、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限制。 十、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 十一、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未保持一定比率流動性資產。 十二、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十三、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 十四、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 立契約書人: 委託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建商) (下稱「甲方」) 受託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業) (下稱「乙方」) 緣甲方就座落於○縣/市○段○地號等○筆土地之開發案所為之○○○專案(下稱「本專案 」),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方式進行預售屋銷售,並與預售屋承購戶(下稱「買方」) 簽訂買賣契約。為符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七點之一有關「 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價金信託」之相關規定,甲方茲委託乙方為本契約「買方所繳價 金」之受託人,由乙方進行資金控管,按工程進度專款專用。為此,立契約書人特訂立本信 託契約(下稱「本契約」)以資共同遵守,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信託目的及信託事務內容 為使本專案買方所繳價金(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定義)於信託存續期間依本契約 之約定專款專用,甲方將第三條第二項所定信託財產信託予乙方,由乙方擔任受託 人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甲方同意委託乙方辦理下列事 項: (一)信託存續期間對信託財產進行專款專用; (二)信託專戶收支之帳務管理; (三)受理買方價金交付信託事宜。 第二條 信託當事人 一、委託人:甲方。 二、受託人:乙方。 三、受益人:本契約為自益信託,受益人即委託人甲方。惟於特定事由發生時,除 有應依法院強制執行之裁定、命令辦理者外,甲方就買方所繳價金交付信託所 享有之受益權,應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歸屬於買方。 四、前項「特定事由」係指甲方因解散、破產、重整、廢止許可、撤銷登記、連續 停業達三個月以上或歇業而無法續建,致客觀上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之情形 。 第三條 信託財產 一、為利乙方處理本信託事務之現金收支及資金控管,甲方同意乙方於其營業處所 開立價金信託專戶(下稱「信託專戶」)。 二、本契約之信託財產(下稱「信託財產」)係指甲方於本契約簽訂後,依本契約 之約定存入信託專戶之資金,其資金來源包含: (一)買方所繳價金,即買方依預售屋買賣契約,於所有權登記前所給付賣方之預 售屋買賣價金,包括訂金、簽約款、開工款及各期工程款等自備款,及買方 所繳價金存放於信託專戶之利息所得。但不包含所有權登記款及交屋款。 (二)其他依約定存入或撥入之款項及其利息。 三、乙方依本契約約定就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所支付工程相關所需費用,視為甲方交 付信託資本之返還。 四、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因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所取得之孳息、收益及其他 財產或因信託財產之滅失、毀損等其他事由所取得之各項財產、權利及利益, 均屬信託財產。 五、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依本契約第九條之約定外,於信託存續期間,甲方不得要求 乙方交付或返還全部或部分信託財產,亦不得要求將信託財產移轉予任何他人 。 六、買方如係直接將價金交付予甲方者,甲方至遲應於收訖該筆價金之次一營業日 將該筆價金存入信託專戶。甲方未存入信託專戶之買方所繳價金,非屬信託財 產,應由甲方自負其責。 七、除甲方已預先提存同等之金額存入信託專戶外,買方所交付之訂金亦需依本契 約之約定交付信託,惟其後買賣契約不成立或解除時,甲方得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乙方請求返還。 八、信託財產應以「___信託財產專戶」或其他符合法令規定之名義登載。為管 理運用信託財產所開立之各項帳戶或簽訂之合約、文件,應由乙方以該等名義 辦理之。 第四條 信託存續期間 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本契約簽約日(或民國○年○月○日)起至本契約依第十六條 終止時止。信託存續期間經甲、乙方之共同書面同意得予延長;非依本契約第十六 條之約定,不得任意提前終止。 第五條 信託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一、本契約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為特定單獨管理運用,乙方對信託財產之運用 、處分及各項權利之行使,不具有運用決定權,應依甲方合於法令規定及信託 目的範圍內指示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妥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二、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款項應依本契約專款專用,除支付本契約約定之 工程款、各項稅費______等費用外,於信託存續期間不得動用,並以存 放新臺幣存款為限。 三、甲方依前項專款專用範圍,擬申請動用信託專戶資金時,甲方應提出書面申請 ,並檢附證明符合專款專用範圍之相關文件,經乙方審核無誤後始得動用;其 中如屬工程營建費用之請領,甲方另應檢附工程相關契約及請款資料並出具工 程執行進度明細資料先經____查核無誤後,再交由乙方複核後動用。前述 付款流程並得依甲方之書面指示,經乙方審核後,由乙方直接撥付甲方指定之 承攬人帳戶。 四、為利信託財產管理與信託關係之維持,信託專戶餘額不足支付本契約各項應負 擔之費用,或有不足之虞時,甲方應於收到乙方通知後○個銀行營業日內將不 足款項依乙方指示存入信託專戶。逾期未存入信託專戶所致生之罰鍰、滯納金 、利息等費用,或所衍生之相關損失,概由甲方自行負責。 五、甲方對乙方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或權利行使之指示,乙方如認有違反法令之虞 ,或有不符合信託目的之情形,乙方應告知甲方,並得不遵從該指示。 六、除法令及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 分別管理,並不得轉為自有財產,如有違反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於○日內改正 ,如乙方未改正者,甲方得請求將乙方所獲利益歸於信託財產,乙方並應賠償 信託財產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六條 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於信託存續期間,除本契約另有約定且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外,不做信託收益之分 配。 第七條 受託人之義務與責任 一、乙方聲明並擔保如下: (一)乙方係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認許)且現仍合法存續之公司。 (二)乙方已完成為簽署本契約所必要之公司內部程序,且乙方及代表或代理乙方 簽署或履行本契約之自然人已取得為簽訂及履行本契約所需之一切授權、許 可與核准。 (三)乙方簽訂及履行本契約並未違反任何法令、政府命令、乙方之公司章程或乙 方與第三人所簽訂之任何契約、協議、聲明、承諾、約定或其他義務。 二、乙方應依信託法、信託業法、其他相關法令、「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會員辦理預售屋『價金信託』與『不動產開發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其 他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相關規章及本契約約定,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及負忠實義務,履行本契約。 三、信託財產因天災、戰事、市場因素、法令變更等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致發生損害時,乙方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信託財產因管理運用所生之損益依法悉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不保證信託財產 之盈虧及最低收益,乙方依本契約所負之債務,僅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履行責 任。 五、本契約僅於發生第二條第四項「特定事由」時,始有依本契約約定受益權歸屬 於買方之適用。如因買賣契約任何爭議或訴訟(包括但不限於契約當事人有給 付遲延或買賣標的之瑕疵擔保責任等),應由甲方自行負責。乙方不因甲方與 任何第三人之任何約定,而對於該第三人負任何責任。 六、乙方於其認有必要時,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部分信託事務;乙方使第三人代為 處理信託事務者,僅就該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 第八條 委託人之義務與責任 一、甲方聲明並擔保如下: (一)甲方係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認許)且現仍合法存續之公司。 (二)甲方已完成為簽署本契約所必要之公司內部程序,且甲方及代表或代理甲方 簽署或履行本契約之自然人已取得為簽訂及履行本契約所需之一切授權、許 可與核准。 (三)甲方簽訂及履行本契約並未違反任何法令、政府命令、甲方之公司章程或甲 方與第三人所簽訂之任何契約、協議、聲明、承諾、約定或其他義務。 二、甲方應提供本契約之影本予買方,並應提供買賣契約之範本、影本或以電子檔 案方式予乙方留底備查。 三、信託存續期間,甲方應就下列事項,每○個月提供經____查核及至少每年 提供經會計師查核簽認之報告,其查核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甲方應交付信託之金額、日期與實際交付信託是否相符。 (二)甲方告知乙方已收取買方所繳價金,是否有遲延未交付信託之情形。 四、甲方對於本專案預售屋買賣交易應有適當之防制措施,並應以下列方式控管: (一)買賣契約應有編號,由甲方自行登錄及控管,並提供契約編號簿冊及載明買 方資料予乙方。乙方得派員或委託定期或不定期查核。 (二)影印、縮影照像或以電子檔案方式留存買方之各項證件。 五、甲方應將下列事項於買賣契約或其附件中訂明並告知買方(包括後續買賣契約 之受讓人): (一)價金信託之信託目的係在將買方所繳價金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專款專用,不具 有「完工保證」或「價金返還保證」等之功能。買方就買賣契約之任何請求 ,應由甲方負最終履約責任。 (二)為保障買方權益及配合乙方建置查詢網頁,甲方應告知且徵取買方書面同意 將其個人資料及買賣契約資料提供予乙方,並同意乙方於信託契約相關之特 定目的範圍內,得為蒐集、處理、利用及揭露。但除法令、中華民國信託業 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售屋「價金信託」與「不動產開發信託」業務應行 注意事項或信託契約約定應予公開或揭露者外,乙方應負保密之責任。 (三)買方所繳價金,除直接匯(存)入信託專戶者外,甲方至遲應於收訖該筆價 金之次一營業日交付信託。但不論前述任一方式,其信託關係僅存在於乙方 與甲方,並非存在於乙方與買方,買方所繳價金於甲方交付信託後方為信託 財產,未存入信託專戶之價金非屬信託財產,不受本價金信託之保障,就未 存入信託專戶之價金所生之相關爭議應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買方應每次繳 款後自行於查詢網頁查詢其所繳價金交付信託之明細及相關資訊,以確認其 所繳價金是否已確實交付信託。查詢網址為:﹝ ﹞,查詢途徑為:﹝ ﹞ 。買方對該網頁之資訊如有任何疑問,應逕洽甲方或乙方處理。 (四)本契約第二條第四項「特定事由」發生時,買方對於可供分配信託財產之請 求將因稅費、法定抵押權及抵押權等各項優先權利而受影響;買方就其未受 償部分,應依買賣契約之約定向甲方請求。 (五)本契約第二條第四項「特定事由」發生,如受託人認為有需要通知預售屋買 方召開受益權人會議之情形,受益權人會議之召集事由、召集程序、議決方 法、表決權之計算及其他應遵循事項如本契約附件一所載,甲方應將其訂為 買賣契約之一部分,與買賣契約有相同效力。 六、於信託存續期間內,因處理信託事務之需要,甲方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明 文件予乙方;如因甲方提供之資料不實,致乙方或第三人受損害者,甲方應自 負一切法律上責任。 七、買賣契約如有變更、無效、解除或終止之情事者,甲方應即通知乙方,如因怠 為通知致生損害於乙方或第三人,或發生爭議者,甲方應自負一切法律上責任 。 八、甲方有關出賣人之責任(包含但不限於開立統一發票交由買方收執)及因買賣 所發生之一切稅捐、規費及代書費等,概由甲方自行負擔。 九、甲方之承攬廠商如發生下列事由之一,經甲方解除或終止承攬合約時,甲方應 另行委任新承攬廠商並立即通知乙方: (一)無故停工達○個月以上; (二)無法如期完工; (三)違反承攬合約約定;或 (四)_____ 第九條 買賣契約轉讓、不成立、解除及誤入款項等情形之處理 一、買賣契約如因買方辦理轉讓,甲方應於受理轉讓手續完成後,儘速以書面通知 乙方。通知內容應至少包括轉讓文件影本、受讓買方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字 號或統一編號、電話、地址及價金付款明細表等。 二、甲方與買方雙方之買賣契約不成立或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者,甲方應出具申請書 ,提供買賣契約及其與買方之買賣契約不成立或解除之相關證明文件予乙方, 經乙方確認無誤後,由乙方將甲方或買方原先存入之價金撥付至甲方指定帳戶 。 三、甲方或買方如有將價金誤入信託專戶之情形,應由甲方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予乙 方,經乙方確認無誤後,由乙方將甲方或買方誤存入之價金撥付至甲方指定帳 戶。 四、甲方同意買賣契約如因買方違約而遭甲方解除時,甲方應以書面向買方為解約 之通知,並以副本知會乙方。甲方應出具申請書,提供買賣契約及其向買方解 約之相關證明文件予乙方,經乙方確認無誤後,由乙方將甲方或買方原先存入 之價金撥付至甲方指定帳戶。 五、前述各項所定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乙方悉依本契約之約定及甲方之書面指示辦 理,乙方就甲方提供之書面通知及相關證明文件,僅就其形式為審查,如因甲 方未及通知或提供之書面或相關證明文件等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致乙方 或第三人受有損害者,甲方應負一切法律上責任。 第十條 信託財產之結算報表 一、乙方應每○定期一次編製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送交甲方。 二、信託關係消滅時,乙方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甲方 之承認;惟倘此時甲方之受益權歸屬已移轉予買方,則應取得買方之承認;甲 方或買方(如已移轉)如無具體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認,甲方或買方(如已移 轉)於收受前開文書後○日內,未為拒絕承認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第十一條 資料之提供與信託專戶查詢網頁 一、甲方應整理買方所繳價金之明細,載明買方姓名或名稱、身分證字號或統一 編號、住址、契約編號及金額,按月逐筆結算造冊,於次月○日前提供予乙 方核對,同時另提供買賣契約之影本或範本供乙方留底備查,買賣契約若有 異動時亦同。 二、乙方應架設本專案信託專戶之查詢網頁,並將甲方提供關於買方所繳價金交 付信託之明細等資訊(包括契約編號、買方姓名、繳款明細等)公告於查詢 網頁,以供買方查詢其所繳價金之明細及相關資訊。乙方應將下列訊息公告 於查詢網頁,使買方知悉: (一)本契約第八條第三項查核報告發現有不符或遲延之情事而甲方未補足或改 善; (二)本契約第二條第四項「特定事由」之發生; (三)甲方(即受益人)之受益權已遭其債權人扣押、查封等; (四)本契約第十七條信託財產之分配結果及分配比例。 三、甲方於簽訂買賣契約時,應告知買方查詢網頁之查詢方式,並提醒買方透過 查詢網頁暸解價金交付信託之明細及相關資訊。 第十二條 受益權轉讓及質借之限制 本信託之受益權不得轉讓,且不得設定質權。 第十三條 受託人之報酬計算標準及支付時期 乙方辦理本契約信託事務之信託報酬之計算與支付方法,詳如附件二「信託報酬 之計算及支付方法」。 第十四條 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信託報酬及下列支出與費用由甲方負擔,乙方並得自信託專戶扣取或以信託財產 抵充之,不足部分得請求甲方補償、清償債務或提供相當之擔保: (一)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成本、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依本契約所 為之公告、對買方之通知及召開受益權人會議之相關費用)及稅捐。 (二)乙方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受損害,及與第三人發生訴訟、仲裁及 其他交涉所生之一切費用。 (三)乙方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負擔之債務。 第十五條 本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之內容在不違反相關法令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售 屋『價金信託』與『不動產開發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之情形下,得經委託 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同意後,以書面變更之,相關法令或注意事項經修正致有變 更本契約條款之必要時,亦同。 第十六條 本契約之解除及終止 一、本契約因信託目的已完成(甲方就建案已完工並達交屋狀態時)或信託目的 無法完成(本契約第二條第四項「特定事由」發生時)而消滅,並應依第十 七條第一項之約定辦理。 二、本契約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得提前終止,並應依第三項之約定辦理: (一)甲方已向乙方提出其對買方提供其他替代履約保證機制之證明者; (二)本契約所定受託人義務已有新受託人同意並承諾接續履行至本信託契約存 續期間屆滿,且經甲方與該新受託人簽訂後續信託契約者。 三、本契約有前項所定之提前終止情事時,應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前項第一款所稱甲方已向乙方提出其對買方提供其他替代之履約保證機制 之證明,應包含本契約與後續其他替代履約保證機制之銜接與責任劃分, 此時並應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辦理。 (二)前項第二款所稱甲方與新受託人簽訂之後續信託契約應包含其與本契約之 銜接與責任劃分,此時並應由乙方依約將信託財產交付予新受託人。於甲 方另與新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並由乙方將信託財產結算移交新受託人前 ,甲方不得提領或動用信託財產。 第十七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 一、信託關係消滅時,乙方應依下列情形,分別將信託財產交付甲方或將受益權 歸屬予買方: (一)信託關係因信託目的已完成而消滅時,乙方應依甲方指示將信託財產返還 甲方。信託專戶內之款項於完納稅捐並扣除本契約所應支付之信託報酬及 各項費用後,如有剩餘,返還甲方,如有不足,應由甲方負責償還。買方 於信託關係消滅後,如發現工程品質有瑕疵或有第三人設定權利之情形, 該「物之瑕疵」或「權利瑕疵」應由甲方自行處理。如尚存有甲方應負擔 之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稅捐、管理費)時,亦同。 (二)於發生本契約第二條第四項「特定事由」時,除有應依法院強制執行之裁 定、命令辦理者外,甲方所享有價金信託之受益權應歸屬於買方,乙方應 依下列方式辦理:1.甲方所享有價金信託之受益權,係指甲方對信託專戶 之財產於專款專用後剩餘信託財產之受益請求權。 2.信託專戶之財產經結算,並扣除信託報酬及處理信託事務之相關必要費 用後,如已無剩餘信託財產可供分配予買方時,乙方應即依甲方已提供 之買方資訊辦理通知,並於查詢網頁公告信託財產之結算資訊。 3.經扣除前目信託報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倘尚有剩餘信託財產可供分配 ,乙方應即依甲方已提供之資訊通知買方,並由受通知之買方於乙方所 定期間內提出買賣契約正本及繳款憑證等證明文件,供乙方確認買方身 分及計算個別買方應受移轉之受益權比例。 4.前目所稱受益權比例,係按各買方交付信託金額占全體買方交付信託金 額比例計算,其數額及相關資訊應以乙方於查詢網頁所公告內容(即自 甲方所取得之契約編號、買方繳款明細等資訊)為準;乙方應將可供分 配之信託財產依前述受益權比例分配予買方,並得視需要依本契約附件 一所載受益權人會議規則通知預售屋買方召開「受益權人會議」,討論 有關信託財產之分配事宜、報告信託財產目前之狀況或可供分配之信託 財產依受益權比例計算分配之結果。 二、甲方未依本契約約定支付相關稅費及清償一切債務前,乙方得拒絕返還信託 財產,甲方不得異議。 第十八條 違約及損害賠償 一、乙方依本契約第八條第三項所定查核或查核簽證報告發現有金額、日期不符 或遲延交付之情形時,應即書面限期催告甲方將不足金額補足或要求改善; 倘甲方仍未於期限內補足或改善,乙方應即向甲方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陳報 並公告於查詢網頁。 二、任一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且未於他方以書面通知期限內補正時,應賠償他方 所受之損害。 三、如因甲方之行為致生乙方受損害,或第三人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時,甲方應 賠償乙方之一切損害。 第十九條 個人資料保護 一、甲方瞭解並同意乙方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並合於本 契約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將甲方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如有提 供買方、甲方負責人或其他自然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地址 、電子郵件地址及其他個人資料等),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或於本契約終止 後,為履行本契約之權利義務所必須,提供予乙方依法委任處理事務之第三 人及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二、甲方承諾其為履行本契約之約定而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或向乙方提供個人資 料者,均已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十條 簽樣留存及通知 一、甲方應將其基本資料及印鑑式樣留存於乙方處,以作為往來書面指示之依據 ,若基本資料與印鑑式樣有變更時,應儘速通知乙方辦理變更事宜,倘未完 成變更手續致受損害時,概由甲方自負其責。 二、於信託存續期間內,如甲方發生公司合併或更名等事實時,甲方或承受公司 應儘速以書面通知乙方,如因通知遲延所發生之各項損失,應由甲方與承受 公司負責。 三、除有特別約定外,立契約書人就本契約有關事項之指示與通知,均按本契約 所載地址以______送達為之。如一方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 ,否則他方按原址送達或遭退回或拒收時,均以第一次投遞日期為送達日期 。 第二十一條 行銷、廣告之限制 一、甲方於行銷、廣告、業務招攬或與買方簽訂本專案買賣契約時,應向其行 銷、廣告或業務招攬之對象或其買方明確告知,本契約之受益人為甲方而 非其買方,甲方並不得使其買方誤認乙方係為該買方受託管理信託財產。 甲方並應將前述事項於買賣契約中明定或於其附件中載明之。 二、經買方請求時,甲方或乙方應提供前項所載之約定條款影本。 三、甲方如欲將乙方處理本契約所訂信託事務及其結果或報告,刊載或揭示於 任何書面、文宣、廣告等各式媒體時,應事先徵得乙方之書面同意,對未 取得乙方同意刊載之文義,甲方應負一切法律責任,如造成乙方之損害, 甲方並應賠償之。 第二十二條 適用法令及管轄法院 一、本契約之解釋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依據;如因本契約發生爭議涉訟時 ,立契約書人同意以臺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本契約未約定之事項,悉依信託法、信託業法、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增 列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補充說明、中華民國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售屋「價金信託」與「不動產開發信託」 業務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相關規定如有新增或修訂 時,立契約書人同意適用新規定,相關法令及本契約均未規定時,由立契 約書人本於誠信原則協議之。 第二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契約之權利義務對各方當事人之受讓人、繼受人、被授權人具有同等效 力,不得因受讓、繼受、授權行為而有損其他當事人之權益,否則視為違 約。 二、甲、乙方之身分及信託財產交易、往來之相關資料,除本契約、法令或主 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他方應保守祕密。乙方經營信託業務之人員,關於客 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祕密; 對乙方其他部門之人員,亦同。 三、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處理信託事務,應由甲方以書面或其他經雙方 事先約定之方式指示乙方為之,並以送達於本契約所載地址時始生送達之 效力,應受送達地址變更時亦同。 四、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就本專案相關事宜與第三人發生訴訟、仲裁及其 他交涉之必要時,縱以乙方名義為之,其所發生之一切費用包括訴訟費用 、律師費用及其他處理費用,全部由甲方負擔。 五、本契約條款之標題,係為便利閱讀而設,不得作為條款解釋之唯一依據。 第二十四條 附件之效力 本契約之附件為本契約之一部分,除另有約定外,與本契約之條款具有同一效 力。 第二十五條 信託契約作成與收執 立契約書人已於合理期間內審閱並充分暸解本契約之內容;本契約共製作正本 壹式○份,甲方執○份,乙方執○份為憑。 附件一:受益權人會議規則 附件二:信託報酬之計算及支付方法 ﹝以下空白﹞ 立契約書人: 甲方: 負責人: 統一編號: 通訊地址: 電話: 乙方: 負責人: 統一編號: 通訊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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