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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地政類 內政部 103.08.18. 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1744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一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 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 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 第六條(行政行為之平等原則)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 第一百零一條(行政處分之更正)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 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 第一百十條(行政處分之效力)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 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 ,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無效之行政處分自 始不生效力。

  • 第六十條之二(分配結果之公告、通知及提出異議)
    主管機關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應將分配結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之分配結果,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 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前項異議,由主管機關調處之;調處不成,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

  • 第八十六條
    前條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公共用地部分,以土地所有權人實際負擔之土地按當期公告土地 現值計算;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部分,按土地所有權人實際應負擔之數額計算; 其以現金繳納者,以實際繳納數額為準。 前項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時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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