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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 84.05.13. 台內營字第840307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三條
    撫卹受益人在領受年撫金期間,得憑撫卹令享受左列權利: 一、作戰或因公死亡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至成年為止。 二、凡政府機關及公營工廠,准優先就業或入廠學習。 三、家境貧困不能維持生活者,由政府予以扶助,生活必需之公共措施,得予減費優待。 四、直接需地自耕或需屋自住者,於承墾、承租、承領、承購公地或公有房屋,或貸款而 與其他人具有相同條件時,應享有優先權。 五、六歲以下無力扶養之子女,得免費入公私立之托兒所或育幼院等;年老無法生活之直 系尊親屬,得優先入養老院或救濟院等。 六、患病無力自行醫療者,得由軍公醫院或地方政府指定之特約醫院醫師,予以減費或免 費之優待。 七、死亡不能埋葬或遭意外災害者,得向地方政府申請救濟。 八、投考各級學校,得優先錄取,並予免費或補助。 前項權利,如所持撫卹令被撤銷或停止,或撫卹令規定期限屆滿時,其應享權利亦同時停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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