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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營建類 內政部 107.07.25. 內授營環字第107081267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一條(罰則)
    毀損下水道主要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下水道不堪使用或發生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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